申请人:永康市盾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4306号“龙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1850号“龙旗LONG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08666号“新龙旗 NEWRO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84306号“旗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设计理念独特,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小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龙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龙旗”、“新龙旗”、“旗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