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036695号“一道烤吧 YIDAO KAOB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道烤吧 YIDAO KAOBA 74036695

阅读:100532 2024-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蔓圣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6695号“一道烤吧 YIDAO KAO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6789号“一道养老”商标、第15896790号“一道养…

  申请人:上海蔓圣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36695号“一道烤吧 YIDAO KAO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6789号“一道养老”商标、第15896790号“一道养生中医馆”商标、第20017307号“一道蔬食”商标、第38073497号“一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该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一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烤吧”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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