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41143号“G.A.P GET A 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P GET A PET 73441143

阅读:72772 2024-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同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1143号“G.A.P GET A 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4673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1273号“GAP”商标(以…

  申请人:金同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勤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41143号“G.A.P GET A 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4673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1273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5846号“GAP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85839号“BABY 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4714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26485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326484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775566号“GAP ATHLE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289231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45392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以及第12128321号“奥特莱斯 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状态不确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字母组合“GAP”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的字母组合“GAP”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3441143号“G.A.P GET A 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P GET A PET 734411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9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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