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01331号“鲜家拌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鲜家拌饭 72601331

阅读:113087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陶荔苑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克苏创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1331号“鲜家拌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2322号“老鲜家LAO XIAN JIA”商标(以…

  申请人:深圳市陶荔苑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克苏创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01331号“鲜家拌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2322号“老鲜家LAO XIAN 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19537号“小鲜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88761号“新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寓意,与指定使用的服务无必然联系,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鲜家拌饭”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老鲜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以外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饭店等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鲜家拌饭”构成,其中“拌饭”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汉字“鲜家拌饭”整体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均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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