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99149号“NAVIGY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VIGYRO 73699149

阅读:101357 2024-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恒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9149号“NAVIGY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4761号“NAVIG…

  申请人:西安恒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9149号“NAVIGY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4761号“NAVIGA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NAVIGYRO”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NAVIGADO”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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