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0770号“SV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