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文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21019号“M 美联石化 MEILIANSHI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1830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90863号“M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346827号“M 美勒魔镜 MAGIC MIR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57319270号“M 美勒家居 MAGIC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字母“M”造型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字母“M”造型的显著识别部分相比较,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其包含了不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整体均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