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丰县星际动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47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由网络流行表情包构成,其具有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标志通常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网络流行表情包,该标志通常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