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309220号“红星富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星富强 73309220

阅读:108393 2024-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邯郸绿色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09220号“红星富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41600号“红星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770号“红星”商标(以下…

  申请人:邯郸绿色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09220号“红星富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41600号“红星 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0770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924339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237118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21161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15356号“红星 RED STAR 19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21142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677737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815360号“红星 RED STAR 19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681048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83640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521143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16525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633215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443526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0681047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9521059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601570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3815358号“红星 RED STAR 19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3815362号“红星 RED STAR 19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1677622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670760号“红星 RED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2014399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9521060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9521061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64601735号“红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此外,相关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相比较,在中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牛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2、申请商标因其文字可能被联想到的相关含义,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3309220号“红星富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星富强 733092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9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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