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TX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3174号“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本案所涉及的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核准后具体为“基于无线技术的(头戴式)耳机,即电话系统和电话解决方案、固定式和便携式计算机、电视、收音机、PDA(个人数字助理)以及移动电话和平板电脑的(头戴式)耳机”商品。
经复审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本案复审商品经国际删减核准后已经可以被我国所接受,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