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55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78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种主体所有,上述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