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向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0265号“三顺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03176号“三顺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27297号“三顺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091868号“三顺坊SANSHU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087985号“三顺坊SANSHUNFANG198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42475号“金三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976500号“三顺甄品sanshunzhen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4年2月6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