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宸国际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67011号“汉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43430号“宸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15822号“汉宸全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45470号“汉辰艺术HANCHEN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分别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78期、第1896期、第188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