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香蝶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437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8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3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07021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1287号“ZHO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及国际注册第G1462073号“PREGUN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中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