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鹏佑惠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23781号“九个果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6462号、第10626535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数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经销协议书、订货单、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数量、原料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