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詹良焕
委托代理人:广州问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40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4315号、第19889971号、第12669777号、第18981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