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安花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56906号“长安花 高原小粒味更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29499号“长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高原小粒味更香”,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