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69332号“菲亚兰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菲亚兰德 69069332

阅读:174217 2024-09-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菲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9332号“菲亚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7151599号“菲兰德 FAIR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

  申请人:广州菲亚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9332号“菲亚兰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17151599号“菲兰德 FAIRY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仍为“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29876244号“菲亚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线连接物”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仍为“计步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耳机;USB线”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67629573号“菲兰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审查程序,现为“电阻材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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