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ACKBONE LAB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727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79391号“BACKB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4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0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字第49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二(即第26587213号“VIRTUAL BACKBONE及图”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注册并予公告,即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58082号“BAKBONE”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