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335665号“大路虎烧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路虎烧烤 62335665

阅读:151235 2024-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清青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62335665号“大路虎烧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清青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对第62335665号“大路虎烧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削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的第10237621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路虎”、“LAND ROVER及图”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甚至驰名的情况下,不行避让,反而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及“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的历史发展介绍;

  3、授权经销商名单以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

  4、2008年-2014年“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

  5、报刊杂志摘页、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广告合同、发票等有关“LAND ROVER及图”(路虎)汽车的媒体报道;

  6、审计报告;

  7、荣誉资料;

  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及判决书;

  9、百度检索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准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15年07月07日,我局在商评字[2015]第47167号《关于第7696314号“ROV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一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予以保护。

  2015年07月07日,我局在商评字[2015]第47168号《关于第7930107号“路虎ROV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二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商品上予以保护。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0000302541号《关于第27058764号“LUHU ROVER璐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引证商标一、二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LAND ROVER”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中文“路虎”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大路虎烧烤”与引证商标三对应的中文“路虎”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的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62335665号“大路虎烧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路虎烧烤 623356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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