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万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7945号“万菱医疗 WANLING MEDICAL W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3237号、第67601688号、第18693553号、第18358162号、第746570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