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74994号“环球标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球标线 74274994

阅读:136953 2024-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天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4994号“环球标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752号、第8805354号、第9760350号、第11411085号、第18350720号、第…

  申请人:郑州天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74994号“环球标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752号、第8805354号、第9760350号、第11411085号、第18350720号、第74111038号、第71811881号、第71804483号、第24537420号、第48406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企业信息、平台及小程序开发合同、小程序认证信息、客户信息、订单信息及发票、展台搭建发票及展会现场照片、部分报道、实物照片及采购清单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4274994号“环球标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球标线 742749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9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