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法恩世家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对第64175596号“法恩仁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抄袭申请人商标,恶意明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商标驰字【2011】461号文件、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3—8、申请人所获荣誉、审计报告、合同、发票、工程照片、宣传资料、排名情况、媒体报道、产品照片;
9、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10—1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官网页面、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04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泵;电磁阀”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于2011年11月29日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1】461号文件中认定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引证商标于2021年02月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1、2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法恩莎FAENZA”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1件商标,其中,“法恩世家”、“法恩世家•厨卫 FAENSHIJIA”、“法恩世家厨电”、“法恩仁家”、“FAENSHIJIA”等27件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法恩莎FAENZA”商标近似,涉及第7、9、11、20、21、35类商品及服务类别,多数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均地处广东省,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在多个类别上围绕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法恩莎FAENZA”商标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