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韩妃(广东)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胜(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515552号“几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7150号、第33124781号、第20647167号、第55148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几能”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汉字在文字构成、字形外观及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婴儿食品、药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牛奶制品、药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