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不加糖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不加糖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338888号“抖漂亮 穿上抖漂亮到哪抖漂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漂亮 穿上抖漂亮到哪抖漂亮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拖鞋;凉鞋;运动鞋;爬山鞋;帽子;袜;裤袜;手套(服装);工作服;服装;针织服装;裙子;连衣裙;大衣;夹克(服装);裤子;上衣;风衣;内衣;睡衣;内裤;乳罩;女式内裤;胸罩衬垫(胸衬、胸垫);羽绒服;童装;绣花服装;女式连身内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818286号“抖音”、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9、25、45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浴帽;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86765号“抖音菌”、第28435584号“抖及图”、第28975447号“抖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38888号“抖漂亮 穿上抖漂亮到哪抖漂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