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来县龙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52727号“龙贤塘田卷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44394号“龙贤堂及图”商标、第62614277号“龙贤堂及图”商标、第55461591号“龙贤堂及图”商标、第68648515号“龙贤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包装设计图片、门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