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汉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36916号“ABC AIBICHEN COSM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27675号、第72697691号、第72689632号、第18036342号、第18036343号、第12552672号、第18036353号、第18387206号、第12552671号、第9290324号、第33866265号、第40551350号、第47959559号、第48956637号、第9810978号、第73366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