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精妙(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36467号“CORTININA 克缇妮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设计理念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27547号“克妮娜”商标、第3299308号“克丽缇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在先案件决定、百度及淘宝搜索截图、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合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撤销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