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49387号“D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CS G1749387

阅读:90448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ETTENWULF BETRIEBS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9387号“D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70203763号、第58355147号、第702…

  申请人:KETTENWULF BETRIEBS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9387号“D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70203763号、第58355147号、第70212852号、国际注册第1301285号、第60034352号商标、第42类第19044922号、第58355147A号、第127787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现处于驳回复审等待是否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现处于撤销复审等是否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与链条、工业用链条、链轮和输送机相关的传感器软件;用于链条、工业用链条、链轮和输送机的数字传感器装置;用于链条、工业用链条、链轮和输送机的监测和控制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控制板(电);用于遥控工业操作的电气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与链条、工业用链条、链轮和输送机有关的技术测量和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虽引证商标一、六现权利状态不稳定,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49387号“D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CS G17493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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