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优品连线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优品连线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0173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91914号、第6292442号“图形”,第4492205号“猫人MAOREN及图”,第15184540号“猫人宝贝 BAB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场所搬迁、职业介绍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64345号“图形”、第40892245号“喵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173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