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方元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未老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省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未老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5651033号“未老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老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食用酒精;米酒;汽酒;烧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第1071729号“老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两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51033号“未老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