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64279号“桂之味GUIZH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桂之味GUIZHIWEI 74264279

阅读:138161 2024-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每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64279号“桂之味GUIZH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4717号“桂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628085号“桂知味GUI…

  申请人:广西每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64279号“桂之味GUIZH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4717号“桂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628085号“桂知味GUIZH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肉罐头、蛋、奶、食用油、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明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文字“桂之味GUIZHIWEI”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

本文《关于第74264279号“桂之味GUIZHI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桂之味GUIZHIWEI 742642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6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