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尊品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1480号“尊品优选 JUMPING OPTIMIZA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228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至2022年11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广告;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4.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5.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6.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4.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1.广告;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4.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5.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6.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
1、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银行汇款凭证、广告发布图片;
2、入会协议、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截图、银行汇款凭证、活动照片。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广告发布合同显示了“尊品优选”字样,发票及发票真伪查询截图显示的服务名称为广告费,结合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提供了“广告”服务,并收取了相应费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入会协议显示了“尊品优选”字样,发票及发票真伪查询截图显示的服务名称为*其他咨询服务*会费,结合银行汇款凭证、活动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外提供了“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并收取了相应费用。综上,我局认定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