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普宁市同路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普宁市同路印章制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6015526号“春夏幽CHUN XIA Y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夏幽CHUN XIA Y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内裤;鞋;帽;袜;围巾;T恤衫;衬衫;衣服吊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62414号“春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裤;成品衣;T恤衫;衬衫;服装;帽;围巾;衣服吊带”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春夏”,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15526号“春夏幽CHUN XIA YOU”商标在“内裤;成品衣;T恤衫;衬衫;服装;帽;围巾;衣服吊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