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匠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酒特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第65824044号“粮心匠王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请求撤回无效宣告案件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