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89060号“NAN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265号“南山 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489、41971732、41977307号“NANSH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第14516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的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9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文字部分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寿保险承保服务外的银行、珠宝估价、担保、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资本投资、珍宝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人寿保险承保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寿保险承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担保、典当、资本投资、珍宝估价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寿保险承保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寿保险承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