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摩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22399号“摩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61369号、第11648220号、第11746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也没有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摩瑞”与引证商标一“瑞摩”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三“摩瑞尔”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