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厦门国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长江
异议人厦门国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长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316820号“国精GUOJ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国精GUOJ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或防伤害用防护鞋;防事故用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面罩;安全头盔;避雷针;灭火器;防弹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420612号“GUOJING”商标、第44614927号“国精GUOJ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扩音器;放大设备(摄影)”、第25类“袜;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16820号“国精GUOJ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