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22784号“真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真我 71422784

阅读:131185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22784号“真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46016号“真我严选”商标、第46176875号“真我传奇”商标、第49284820号“真我家”商…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22784号“真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46016号“真我严选”商标、第46176875号“真我传奇”商标、第49284820号“真我家”商标、第39934765号“真我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相关无效,待无效公告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93269号“真我基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真我”实质指向申请人及其“realme”手机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与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产生有害于宗教感情的不良社会影响,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因果”、“刹那”等百度百科介绍、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无效宣告程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真我”与佛教用语相同,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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