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07462号“贝尔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贝尔美 27007462

阅读:154740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尚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禾润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07462号“贝尔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89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尚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禾润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07462号“贝尔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189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网络店铺及商品展示页截图、经销商授权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5月25日至2023年05月24日期间内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一直进行着有效的使用,并未出现搁置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铺使用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截图;

  2、申请人在自己开设的天猫网店铺使用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截图;

  3、贝尔美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被授权使用证明;

  4、贝尔美公司和第三方公司被授权以及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述的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说服力,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内正常流通使用。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没有知名度,已经失去了商标存在的价值。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一直进行着有效的使用,并未出现搁置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第35类,该类服务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者管理进行帮助,即以提供帮助服务实现自身利益需求。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无关,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或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25日至2023年05月24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关于第27007462号“贝尔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贝尔美 270074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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