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996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073035号“阅农 阅”商标、第46351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所处行业、业务模式和规模完全不一致,所在地域、所面对的目标客户群以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渠道均不一致,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服务合同;设计方案;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公司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