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凡医药(贵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律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91948号“益凡荟YI FAN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677584号“益凡”商标、第64010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