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菏泽新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8日对第60139168号“动力时代 Power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商标、第5297255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第14470213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第14060836号“动力火车 POWER STATION及图”商标、第14470215号“PowerStatio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动力火车”系列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动力火车”系列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
1、“动力火车”系列商标注册证;
2、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3、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动力火车”系列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本身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无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申请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电子形式):合同、发票、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第11621784号商标注册证、相关决定书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提供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鉴于申请人所引证的商标为已注册商标,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