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58500号“全U心品 AUWFOO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U心品 AUWFOODS 58458500

阅读:68991 2024-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赛恩德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1日对第58458500号“全U心品 AUWFOO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650701号“全友QUA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川赛恩德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1日对第58458500号“全U心品 AUWFOO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650701号“全友QUA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49155号“全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50968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31460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615887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22416号“全友家私CHEER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31491号“全友家居 绿色全友·温馨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624164号“全友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23659号“全友QUAN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复制、摹仿,容易导致误认,损害其驰名商标合法权益。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且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5、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在先判决及裁定、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字号“全友”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8458500号“全U心品 AUWFOO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U心品 AUWFOODS 584585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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