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我们的咖啡店
委托代理人:冠君知识产权运营(辽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77799号“辣椒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辣椒壳”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外卖餐馆;饭店”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