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聚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72472号“PolySmoo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POLY”一词本身具有“工艺学校、聚酯纤维”等多种含义,其与“SMOOTH”组合后更形成了极具独创性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也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任何误认。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词语释义、版权专利证书、荣誉证书、采购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相关公众从整体表现形式上来看,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Poly”与“Smooth”两部分构成,其中“Poly”可译为“聚乙烯”“聚酯纤维”等含义,“Smooth”可译为“光滑的”等含义,将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他知识产权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