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80820号“兰世”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兰世 73680820

阅读:47584 2024-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世荣 委托代理人:昌吉市昊博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3680820号“兰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4)14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兰世及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

  申请人:兰世荣

  委托代理人:昌吉市昊博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3680820号“兰世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4)14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兰世及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宣告复审商标无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兰世”来源于申请人姓名兰世荣,申请人自创业伊始即使用姓名的“兰世”二字作为品牌使用至今,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无其他不良寓意,亦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宣告复审商标无效的决定,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部分荣誉证书、连锁店照片(U盘)。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申请注册,2024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该项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兰世及图”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复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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