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70095号“Y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YY 34770095

阅读:163405 2024-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成都博之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9522号《关于第34770095号“Y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

  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成都博之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9522号《关于第34770095号“Y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2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5类第17152923号“优彦 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已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4770095号“Y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YY 347700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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