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成都博之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9522号《关于第34770095号“Y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82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5类第17152923号“优彦 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已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进行审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