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耀东保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40015号“聯合醫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943号、第19053532号、第10186234号、第34173172号、第35808547号、第17338865号、第48355436号、第11491729号、第57911502号、第22044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未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聯合醫務”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