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自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9300号“可口瘦 KE KOU 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48231号图形商标、第16222887号“悦全食 WHOLESOME PLUS Living Foods. Super Nutriti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